扬子晚报网7月10日讯(通讯员何雪峰记者万凌云)7月9日,扬中法院对钱某金等人恶势力团伙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该案涉及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四个罪名,法庭分别对5名被告人定罪并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至—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七万至三万不等。
扬中市人大代表、*协委员、市扫黑办及司法行*机关工作人员等40余人,旁听了此次案件的庭审。
上午9时,案件正式开庭审理。扬中法院依法组成3人合议庭,由院长朱晓*担任审判长。法院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5名被告人全部穿着防护服出庭。庭审前在审判区与旁听区之间设置隔离板,法警大队全员接受核酸检测,诉讼参与人员、旁听人员全程佩戴口罩。
法院经审理查明,年至年期间,被告人钱某金、李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扬中市八桥镇等地实施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诈骗、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其中,年,被告人钱某金、李某分别以实借5万元需出具10万元借条的形式,借款给被害人耿先生、唐先生,后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通过非法拘禁、殴打逼债等方式非法获利,实施“套路贷”诈骗。
年8月至年2月,钱某金等人在八桥镇不同地点随意殴打多名被害人。年11月至年3月间,被告人施某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某钱款12.87万元。
庭审现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钱某金、李某为恶势力的纠集者,王某龙、施某余、施某中为恶势力的其他成员,根据5名被告人的违法犯罪事实、罪行轻重、认罪认罚等因素,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获悉,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扬中法院始终对黑恶势力犯罪保持高压态势,坚持重拳出击、依法严惩,有力地打击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为扬中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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