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依法审查查明:
涉案人员管某甲(已判刑)承建江苏**集团围墙扩建工程期间,村民朱某甲阻拦施工。管某甲即指使被告人唐某乙带人“教训”朱某甲。年11月21日下午,被告人唐某乙通过被告人秦坚强纠约被告人唐某甲、钟某某等人,在被告人瞿某某指认下,闯入朱某甲家中,对其亲属朱某乙、朱某丙、吴某某(已亡)进行殴打,致朱某乙双锁骨远端骨折、左肩胛骨骨折,朱某丙左侧眼眶内侧壁骨折,吴某某三根肋骨骨折。经鉴定,朱某乙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朱某丙的损伤构成轻微伤。年1月30日,向朱某甲支付全部医药费和一次性补偿款元。
年3月,唐某乙等人因石料运输与管山村村民张某某等人发生矛盾。年3月7日下午,唐某乙、王某某(均已判刑)等人预谋聚众斗殴,并通过被告人秦坚强纠约唐某丙(已判刑)等人。3月8日上午,唐某乙、王某某等带领被告人秦坚强以及唐某甲等数十人至管山村村口,与张某某、管某乙、管某丙等村民互相斗殴,致1人轻伤、5人轻微伤。
年9月18日,被告人秦坚强按照扬中市公安局要求,到丹阳市公安局后巷派出所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自己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年10月12日,被告人唐某甲按照扬中市公安局通知要求,到扬中市公安局水上警察大队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年10月12日,被告人唐某乙按照扬中市公安局通知要求,到丹阳市公安局大泊派出所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年12月3日,被告人瞿某某按照扬中市公安局通知要求,到丹阳市公安局后巷派出所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作者/来源:赣州南康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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