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5月25日讯(通讯员汤菲李旭记者万凌云)“我仅仅是挪了这两三米的距离,我就酒驾了?”面对检察官的讯问,李勇(化名)顿时就慌了神,连忙辩解道。
5月25日,扬中市检察院介绍,该院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对李勇提起公诉。近日法院判处李勇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人民币元。
检方查明,年10月31日晚,扬中市交警大队接到报警,称有人酒驾。接警后,交警迅速赶到事发现场进行处置。经现场调查,交警对其进酒精呼气检测,医院抽血检验。经鉴定,李勇血液中乙醇含量mg/ml,达到醉酒驾车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据了解,当天李勇下班后将车停到弄堂里,独自回家吃饭,期间喝了四两左右的白酒。没多久,李勇就接到电话说他的车子挡住了过道,后面车辆没法通行,需要挪车。忘记已经喝了酒的李勇到了现场后,准备挪车。
令人无语的是,当场对方闻到李勇一身酒气,就拦着李勇让他不要挪车,但李勇不听。无奈之下,对方只能报警。
此后,李勇倒车并前行,总计数米远。期间,不听劝的李勇还与对方吵了一架。
经审理,李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条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法院据此作出以上判决。
检察官再次提醒:驾驶人只要将车驶离车原位,就可以认定有了驾驶行为。而只要驾驶人饮酒后在道路上有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即构成酒驾。“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场所。因此,只要在“道路”的范畴内,无论是在停车场还是在酒店门口,只要酒后挪车就可以认定为酒驾。
校对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