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本号回复“劳动合同”,可下载人社部发布《劳动合同》模板;
2、向本号回复“app”,可下载上海人社手机客户端;
3、向本号回复“个人所得税”,可下载个人所得税手机客户端。
本市社平工资终于公布啦!
(元/月)
这感觉,有点像中学语文老师教我们写高考作文,既要“意料之外”,又要“情理之中”,这里足足的“两大看点”!HR们,内行来看门道!
看点1:“新”!拖底数意料之外
——下限过渡两年
本市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元/月,比上年增长7.9%,当看到这个数字由年度的元提升至元,其实破“万”元大关不算太出乎意料,因为同处一线城市的北京、深圳早已突破万元大关。
上述《公告》也就意味着,年7月至年6月的社保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效范围为元-元。社保缴费基数的托底数发生了变化。
年度社保缴费托底基数
提升了元
年度社保缴费托底基数
当很多HR在惊叹最低基数上涨较多时,我们还是应该来看看其中的原因:
怎么来的?——根据市人社局《关于本市人社领域涉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相关事项的说明》(年发布)和《关于本市人社领域涉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相关事项的说明》(年发布),因年新冠疫情原因,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去年的缴费基数最低数未根据社会平均工资发生联动,而延续采用了前年的最低基数标准。
即元(社保参考标准)×60%=元,该托底数标准因为新冠疫情的原因,一直沿用了两个社保年度。
怎么来的?——在《关于本市人社领域涉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相关事项的说明》(年发布)中曾经提到:“对于平均工资口径调整,本市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将采用三年过渡到位的办法。”
这里的三年,就是指的“-社保年度”、“-社保年度”和“-社保年度”。据此来算,-社保年度,应该不再采用“社保参考标准”的过渡办法,社保缴费上下限应该直接适用“社平工资×60%”和“社平工资×%”的标准,按来算,新的社保的托底基数应该为×60%=元。
但是,根据国家人社部、国家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号)的规定:“各省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原则上根据年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平均工资)确定。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增长过快、年当年调整到位确有困难的省份,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分两年过渡,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根据年全口径平均工资和年全口径平均工资的算术平均值确定,...”本市在原三年社保基数过渡期结束后,仍旧考虑到减轻企业负担,采用了继续“两年过渡到位”的办法,即-年度,社保缴费托底基数采用前两年社平工资的60%的算术平均数。即元=(元×60%+元×60%)÷2
看点2:“稳”!联动情理之中
——早可预料,联动申报已上线
对于很多内行的HR来说,这个数字,“稳稳地”在6月末就已经推算出来。原来,6月末市人社局发布的《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19号)明确:“调整后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元/月。”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照此计算,则元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则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0%=元。
如今的正式公布,可谓“情理之中”!
笔者在这里想说的“情理之中”的另一层含义,还要看市公积金中心发布的《关于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在该通知的第五点中明确:“市公积金中心将与社保部门数据共享,企业在办理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时,无需重复填写职工月平均工资信息。”
自年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全面移交税务机关征收,“个人所得税基数”、“社保基数”、“公积金基数”将在“一网通办”+“一网通关”的模式下,全面进入了大数据的共享时代,这也在完全的情理之中。
HR们,最后小编为你们准备了
“一图看懂”,请查收!
转给你身边的HR,让他(她)更加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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