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01年社保基数及差额补缴核算
1、差额核算表
、在职职工:补缴差额核算:统一由单位代扣代缴,7.31+3.99=96.9(元)。
3、离职职工:补缴差额核算:单位部分7.31由单位进行缴费,3.99由个人缴费或现单位进行代扣代缴。
4、更换工作单位的职工:个人调整基数差额部分由现单位代扣代缴。
5、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根据*策通知,不用补缴差额。
*策依据一:关于0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时间:01年08月7日
各参保企业、灵活就业人员: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0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公告》,现将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统计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经测算,00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元。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省01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的上限为元,下限为元。
二、8月7日后,参保企业申报01年度社会保险费时,社保系统自动按照新公布的0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下限进行封顶保底。
灵活就业人员和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缴纳01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01年底前补缴00年未缴费的月度,缴费基数上下限也按新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执行。
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补退
(一)基数调整要求和原则
1.统一调整。8月7日前已完成01年度社会保险费申报的,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新下限元、高于新上限元的,需进行补退。缴费基数调整的补退差额由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统一批量生成,无需参保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进行操作。即职工月缴费基数高于元的,按照元统一进行封顶调整,已征收月份超出的差额部分作冲抵或退费处理;月缴费基数低于元的,按照元进行保底调整,已征收月份不足的差额部分作补收处理;月缴费基数在元和元之间的,不作调整。
.基数调整缴费时间:企业自01年9月1日起、灵活就业缴费人员自01年9月6日起,均截至01年1月31日。
3.社会保险关系已转移接续到新参保地、已经死亡、出国账户已结清人员,不进行缴费基数调整。
(二)参保企业缴费基数调整补退处理。
1.参保单位应主动向税务部门推送已生成的缴费基数调整补退数据。具体操作方法为:登录济南市社会保险单位网上服务系统,选择向“税务部门推送数据”功能,可以同时选择“单位应缴”、“单位调整缴费基数补缴”,一并向税务部门推送,也可分别向税务部门进行推送。其中“单位调整缴费基数补缴”中为负数的,建议参保单位选择“单位应缴”、“单位调整缴费基数补缴”一并向税务部门推送,即冲抵社会保险费。推送完成后请及时按原渠道及方式在税务部门完成缴费。
.对于中断、退休等与单位脱离劳动关系的职工,调整基数需补退差额拆分为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单位部分由单位缴纳,个人部分由职工个人自行缴纳。更换工作单位的职工个人调整基数差额部分由现单位代扣代缴。
个人部分基数调整差额为正数的,需补缴数据已经推送至税务部门并及时完成缴费,具体缴费渠道及方式见附件;基数调整差额为负数的,直接退至个人社保卡金融账户。
3.参保单位可通过登录济南市社会保险单位网上服务系统,通过信息查询-查询调整缴费基数申报明细功能查询或者导出所有员工的调整缴费基数明细。
(三)灵活就业人员基数调整
灵活就业人员基数调整差额为正数的,需在税务部门完成调整缴费基数差额补缴,具体缴费渠道和方式见附件。
基数调整差额为负数的,直接退至个人社保卡金融账户。
注意事项
参保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及时完成调整缴费基数补退工作,在规定缴费期内完成缴费的,不加收滞纳金。不及时补退的,将影响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办理相关社保业务和享受相关社保待遇。
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01年8月7日
*策依据二:关于公布01年度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发布时间:01年08月7日
关于公布01年度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根据《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0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关于按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工资基数的通知》,现将我市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01年9月1日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单位申报缴费工资时,按职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核定个人缴费工资时,职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按下限核定个人缴费工资,职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按上限核定个人缴费工资。单位缴费工资按个人缴费工资之和核定。
二、根据省统计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经测算,00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元。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省01年度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的上限为元,下限为元。
三、9月1日起,参保企业申报01年度医疗保险费时,医保系统自动按照新公布的0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下限进行封顶保底。灵活就业人员自01年9月起缴纳医疗保险或申请补缴01年度未缴月份的,按照新下限执行。
四、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调整补退
9月1日前已完成01年度医疗保险费申报的,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新下限、高于新上限的,需按新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缴费基数并进行补退。
(一)基数调整要求和原则
1.统一调整。由济南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统一批量生成缴费基数调整补退差额,无需参保单位进行操作。即职工月缴费基数高于元的,按照元统一进行封顶调整,已征收月份超出的差额部分作冲抵或退费处理;月缴费基数低于元的,按照元进行保底调整,已征收月份不足的差额部分作补收处理;月缴费基数在元和元之间的,不作调整。
.此次调整补退差额只补退单位统筹部分,医保个人账户(含个人缴费)不作调整。
3.基数调整补缴时间:01年9月1日至01年1月31日。
4.已注销单位不做调整。
(二)参保企业缴费基数调整补退处理
参保单位应主动向税务部门推送已生成的缴费基数调整补退数据。具体操作方法为:登录济南市医疗保障局网上服务系统,选择向“税务部门推送数据”功能,可以同时选择“单位应缴”、“单位调整缴费基数补缴”,一并向税务部门推送,也可分别向税务部门进行推送。其中“单位调整缴费基数补缴”中为负数的,建议参保单位选择“单位应缴”、“单位调整缴费基数补缴”一并向税务部门推送,即冲抵医疗保险费。推送完成后请及时在税务部门完成缴费。
(三)灵活就业人员基数调整
灵活就业人员此次不作补差调整。
五、注意事项
参保企业应及时完成调整缴费基数补退,在规定缴费期内完成缴费的,不加收滞纳金。不及时补退的,将影响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办理相关医保业务和享受相关医保待遇。
济南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01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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