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有效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失信案例,曝光失信行为,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案件名称:
周芳倩、曹晶、周润茹与隋家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件情况:
周芳倩、曹晶、周润茹与隋家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盖州市人民法院作出()辽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隋家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周芳倩、曹晶、周润茹各项经济损失元的30%,即.6元。隋家有上诉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辽08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隋家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将被执行人隋家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来源: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