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规避执行和抗拒执行行为,切实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本院对下列应当履行义务而尚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发出公告,敦促被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履行义务完毕之前,本院依法予以信用惩戒,限制或禁止其融资、置产、出境、高消费等行为。如被执行人采用隐匿、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等手段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本院将依法予以制裁,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请社会公众对被曝光的被执行人进行监督,如有其下落、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执行相关线索的,请及时与本院联系。本院对提供线索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保密,并视情况予以奖励。
举报、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任淑云
被执行人:任淑云,女,年2月2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汉族,住址:新沂市黑埠街81号。
执行依据:新沂市人民法院()新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提供被执行人线索得以找到被执行人的,奖励人民币元。
悬赏期限:自年10月11日零时起至年9月27日二十四时止。
王伟东
被执行人:王伟东,男,年8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60818****,汉族,住址:新沂市新安街道华泰豪庭9号楼2单元室。
执行依据:新沂市人民法院()苏民初号民事调解书。提供被执行人线索得以找到被执行人的,奖励人民币元。悬赏期限:自年10月11日零时起至年9月27日二十四时止。
王海
被执行人:王海,男,年5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5****,汉族,住址:新沂市新安街道华城关村8-2-室。
执行依据:新沂市人民法院()新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案件执行标的额:45万元。提供被执行人线索得以找到被执行人的,奖励人民币元。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得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奖励人民币元。
悬赏期限:自年10月11日零时起至年9月27日二十四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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