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扬中市年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10号)和江苏省财*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开展我市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扬中市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在取得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参加继续教育;以前年度继续教育未完成的人员,应参加补培训,并同时参加今年的继续教育。
二、继续教育方式
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继续实行网上注册、网上交费、网上培训、网上考试的方式(新学员通过身份证号先注册后登陆、老学员直接登录)。学员可登录镇江市财*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