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会议: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使用。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共用车库、道路、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根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交纳汽车停放费。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收取汽车停放费。汽车停放费的具体标准,由价格行*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汽车停放费单独列账,独立核算。业主委员会应当对汽车停放费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并向业主大会报告。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
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情形之一,需要立即对住宅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应急维修、更新和改造,相关的业主不能形成法定多数意见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可以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复核后进行应急处置:
(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四)楼体单侧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
(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六)危及房屋安全的其他情形。
应急维修费用应当经过审计并向业主公示后,从相关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按照专有面积分摊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在实地标注。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收取的汽车停放费、租金,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用于该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有剩余费用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使用。管理办法和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价格行*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民防等行*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维修资金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一)可以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一次性表决同意,由业主委员会在任期内执行。
(二)可以区分所有,按照维修涉及利害关系的物业管理区域或栋或单元为单位,经维修利害关系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决定维修资金使用。
《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代管部门、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
(一)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四)其他有关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