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连串有关新冠肺炎疫情消息
让人揪心不已
就在防疫形势如此严峻的情况下
却依然有人不服从疫情防控管理
拒绝隔离、瞒报行程、造谣传谣……
如此干扰防疫,法律将如何处罚?
疫情防控下的这些法律问题必须了解一下!
疫情期间故意隐瞒行程,造成疫情扩散
7月29日,南京64岁老太毛某宁因为擅自离开封控地,造成疫情外溢被刑拘,警方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她立案侦查。
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李林杉律师表示,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从而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毛某宁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未按防控措施要求向所在社区报告,隐瞒行程。在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对其调查时,其拒绝说出来扬之后的行程,拒绝执行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按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扩散传播。
一个人的谎言,可能让所有努力前功尽弃。任性的是一个人,承担后果的却是一座城。疫情防控环环相扣,人人有责,遵守防控要求,配合防控措施,这是公民的责任。不负责任,后果很严重;而你对社会不负责任,法律就要叫你负责任。
疫情期间编造、传播、散布谣言
伴随着疫情出现的,还有各种谣言。这一轮疫情期间,“同行密切接触者自查程序系诈骗”“成都地铁一员工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四川有两城市‘极高风险’”……种种谣言层出不穷。
李律师表示,首先,如果散播的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名誉或公司商誉,对其造成了不利影响的,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以要求其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其次,若因其编造、传播、散播谣言故意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将由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及罚款;最后,若其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将可能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根据《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疫情变化牵动人心,谣言的传播扩散严重影响了当前的防疫工作。对于编造、传播、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始终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坚决依法查处。希望大家自觉不信谣、不传谣,一切以官方权威信息为准。
注意!
以下这些行为也违反疫情期间的管理规定
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疫情期间违规聚集
7月30日,接群众举报:江苏省扬中市一托管机构在疫情期间擅自组织托管服务。当地教育局当即会同街道开展现场执法,发现该机构存在违规组织托管服务行为。
为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工作,多地暂停校外培训机构线下培训。校外培训机构在未被允许线下复课前,不得以任何理由开展线下培训活动。若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引发疫情扩散风险,公安机关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此外,麻将馆、棋牌室、KTV、网吧、酒吧、洗浴中心等无视密闭场所暂停营业防疫管理措施要求,继续经营,造成人群聚集,存在疫情交叉感染风险的,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依法从严从快追究法律责任。
不配合疫情检测
不接受核酸检测、居家健康监测、居家隔离医学观察、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或者治疗等,造成新冠肺炎疫情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殴打防疫管理人员
8月1日,江苏省扬中市,男子王某某未戴口罩欲进入当地利民市场,被市场管理人员拦下。后王某某与市场管理人员发生争执并殴打市场管理人员,被拘7天并处罚款。
殴打防疫管理人员,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应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制造销售假冒伪劣防疫用品
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医用卫生材料,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疫情的假药、劣药的,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销售金额,最高可被判处无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哄抬物价牟取暴利
疫情期间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将被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你对社会不负责任
法律必让你付出代价!
疫情防控环环相扣、人人有责
只有敬畏法律,严格遵守防控要求
拧紧自身这一环
才能更好地取得防控成效!
原标题:《同心战疫,法治护航
疫情防控下的法与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