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8月19日讯(通讯员李媛记者万凌云)19日,记者从镇江市生态环境局获悉,扬中一企业自主验收报告中,“篡改答卷”。最终,被处以42万元罚款。
记者了解到,6月10日,扬中生态环境局对辖区某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中部分数据及基础信息,存在明显弄虚作假情况。随即,执法人员对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调阅并核对该公司污染防治设施环保自主验收报告中,执法人员发现多项问题:
一是验收监测结果未出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染物,却在自主验收报告中认定为各类污染物都达标排放。二是验收时生产负荷说明的一种产品实际上从未进行过原料采购和生产。三是在验收报告中将废气排放评价标准由《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2直接放宽为使用《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表2进行评价。
执法现场
执法人员表示,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八款“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该项目实际无法通过验收。
经过进一步的侦查,最终第三方编制单位承认为保证验收工作顺利完成,组织验收过程中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虚构。
近日,扬中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对该公司处以42万元行*处罚;同时,责成企业停止生产并重新组织验收。
据介绍,当前,大部分企业缺乏组织自主验收的能力,所以将自主验收工作交由第三方公司负责。但市场上的第三方公司良莠不齐,导致自主验收的质量参差不齐,在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标准、危险废物管理等关键环节甚至会出现为了通过验收弄虚作假、随意删减的行为。最终,导致企业遭受2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行*处罚。
校对徐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