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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7/9 21: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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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A公司于年向某银行贷款万元,B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约定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等费用。年,借款期限届满,A公司未能还本付息,某银行将A、B两公司诉至法庭,要求其依约担责。在审理过程中,A公司于年5月1日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法院判决某银行对A公司享有到期债权万元以及截至年4月30日的利息,B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某银行认为A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主债权可以停止计算,但并未规定保证人也相应停止计息,故另案起诉B公司,要求其承担对A公司万元债权自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法院审理

扬中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担保债务具有从属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主债务人破产后,主债务停止计息。根据担保的从属性原则,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应以主债务为限,故担保债务亦应停止计息。本案中,法院已于年5月1日裁定受理A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主债权已于该日起停止计息,故原告要求担保人承担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镇江中院经审理认为:债权人的债权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不再计算,其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未获清偿的债权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可继续向担保人追偿;故,担保责任应限于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未获清偿的部分,不应再承担已确定的主债权之外的其他责任。并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首先,从担保制度体系来看,不仅规定了保证人的代偿义务,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规定了担保人的追偿权,兼顾担保人的合法权益;破产案件受理后对主债权停止计息,债权人受损的仅是利息损失,如果对担保债务不停止计息,将影响担保人的追偿权,对担保人不公。

其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54、55条亦明确规定,从属性是担保的基本属性,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不应大于主债务范围。所以,本案中某银行对A公司享有主债权范围为破产债权时,B公司所承担的亦应是破产债权责任。这也是担保债务从属性的必然内涵。

原标题:《主债务人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保证人是否需要继续给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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